需复印病历,开具意外伤害证明,部分县(市)区需公示。
对在生产、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伤害(包括食物中毒、农药中毒、二次手术取钢板)且没有第三者,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,按规定计算出补偿金额减半给予补助(其中镇平按所在医疗机构比例的70%补助。)
患者需提供村委开具的意外伤害证明及病历的入院记录复印件,村委证明及医生病历记录的主诉必须详尽,写清楚外伤发生的时间,地点,原因,详细经过。两者相符后方可补助。(邓县、西峡、唐河、桐柏、社旗、方城、淅川)外伤病人回当地报。
社旗、南召外伤后续治疗(如取钢板等)按正常补助。
新野病人可疑外伤需调查公示,其余补助比例正常。
卧龙区、高新区病人需上报区合管办公示后报销。
镇平县、南召县病人医疗总费用1万元以下者可直接补助;医疗总费用1万元以上者需上报区合管办公示后报销。
内乡县病人医疗总费用1万元以下者填写“三人证言表”。公示后报销;医疗总费用1万元以上者加填“意外伤害调查认定表”公示后报销。
宛城区及官庄可疑病人需调查公示,其余病人手续齐全直接在我院报销。
电话:0377-63328310 急救电话:0377-63152222
门诊办电话:0377-63328323 投诉电话:0377-633282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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